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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从业禁止制度在公害犯罪中的适用          
论从业禁止制度在公害犯罪中的适用
[ 作者:     转贴自:     点击数: 218     更新时间: 2017-02-10     文章录入: 廖哲平

 

论从业禁止制度在公害犯罪中的适用

李兰英,曾荣胜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2015 年8 月29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规定,以环

境、食品和药品三大领域为主的公害犯罪具有适用从业禁止制度的必要性。在公害犯罪领域,从

业禁止规定的适用主体仅包括自然人,但实际上没有理由将单位排除在外。具体适用时,应在准

确认定是否“利用职业便利冶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冶的基础上,以相应犯罪侵害法益的关

联性为基准判断原特定职业与禁止从事职业的相关性程度。此外,还需注意从业禁止制度与禁止

令的区别及配合适用。

关键词:公害犯罪;从业禁止制度;职业关联性;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