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以“家庭”为主体,明确了婚姻家庭“全方位人格”的公序良俗边界,补强了婚姻家庭法入典后的社会化表达。其可作为裁判依据和说理依据,借由司法审判的过程发挥倡导性规范的教化作用。援引优良家风条款审结的案件涵盖了正向解读和逆向解读,能够制衡婚姻家庭关系的财产法化倾向,较少出现司法裁判的异化。然而,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适用也存在泛化援引和说理不足等问题。司法机关需要明确不同情形下优良家风条款的援引规则,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进行释法说理,并在此过程中平衡婚姻家庭秩序与个人权利保障,把握心证过程的扩张与谦抑,以此实现优良家风条款德法相融的法功能预期。
关键词:《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倡导性规范;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