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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留置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论留置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 作者:     转贴自: 学报哲社版     点击数: 698     更新时间: 2013-04-08     文章录入: 廖哲平

 

论留置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罗马法、意大利法与中国法之比较

[意大利]马西米利亚诺·文奇

卡西诺大学 法学院,意大利 卡西诺

摘  要:中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将留置权置于第四编“担保物权”之下,继“抵押权”、“质权”之后设专章加以规定。留置权在罗马法中虽经历了从程序性制度到实体法制度的发展,但始终未曾被赋予对债的“物的担保”的性质。意大利民法典采用优先权性质的留置权制度,中国物权法采用的则是担保物权性质的留置权制度。前者产生于交易快捷性和安全性的需要,威慑相对人履行义务,其通过司法程序执行仅是偶然;后者具有迟延抗辩和物的担保的双重功能,在不履行时允许权利人从留置物获得满足。但《物权法》把债务人迟延设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其有关条文在执行主体和债权人延迟“接受”的效果上令人疑惑,进而使留置权失去了其应有的威慑功能。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取消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性质,重构制度内部的有机性。

关键词:留置权;罗马法;意大利法;《物权法》;担保物权;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