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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经济环境下营业利润课税权的分配          
数字经济环境下营业利润课税权的分配
[ 作者:     转贴自: 学报哲社版     点击数: 747     更新时间: 2017-07-26     文章录入: 廖哲平

 

数字经济环境下营业利润课税权的分配

廖益新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摘要:国际税法理论认为,营业利润来源于那些产生利润的资源要素运作的场所。在传统商业交易方式下,境外非居民如果在销售市场地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这类物理存在,一般不认为销售市场地国对非居民取得的跨国营业利润做出了贡献。数字经济环境下,市场地国境内用户提供的大量数据资料和用户互动产生的网络效应,对跨境在线销售数字化交易利润的产生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因此,对跨境数字化交易利润的征税权分配,不宜适用现行的常设机构原则,而应改行税收分享原则,由销售市场地国按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以有效扼制数字经济诱发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国际避税现象的泛滥,进而实现跨境数字化交易利润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公平合理。

关键词:数字经济;营业利润;征税权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