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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合法性的正义基础及其可能性          
论合法性的正义基础及其可能性
[ 作者:     转贴自: 学报哲社版     点击数: 376     更新时间: 2018-10-24     文章录入: 廖哲平

 

论合法性的正义基础及其可能性
孔明安1,黄秋萍2
(1.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50;2.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摘要:正义问题的探讨离不开哲学上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哈贝马斯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论转化成对“合法性”问题的讨论。合法性是权利及其来源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将合法性与政治制度和权利相关联,进而探讨了政治权利的合法性及其可能性的问题。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虽然不是合法律性,但合法性却离不开合法律性。一方面,合法性不能止步于合法律性,而必须兼顾法律性与道德性,事实性与规范性的统一。另一方面,合法性的首要前提是合法律性,因此,这就要求法必须是良法,即“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必然要通过具有道德内容的商谈程序来达成,由此形成的法才具有正义的基础。哈贝马斯通过合法性这个关键概念,将法、道德、政治三者关联起来,为当代正义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路径和启示。

关键词:合法性;合法律性;正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哈贝马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