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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罗马代理制度及其在现代民法中的发展          
古罗马代理制度及其在现代民法中的发展
[ 作者:     转贴自: 学报哲社版     点击数: 376     更新时间: 2018-12-17     文章录入: 廖哲平

 

古罗马代理制度及其在现代民法中的发展
[意大利] 阿尔多·贝特鲁奇
(比萨大学 法学院,意大利 比萨)


摘要:在早期罗马法中,法律行为的形式性要求当事人亲力亲为,方可令其发生效力。不存在作为法律行为之效力归属规范的统一的意定代理制度,只有若干具体的例外性制度承担类似功能。一方面,一个人的行为的效力之所以可由另一人承受,其基础既可能是前者处在后者的权力之下,也可能是后者对前者的授权,还可能在二者之间存在一个契约。另一方面,此等例外性的效力归属仅发生在代理诉讼、经营企业等具体领域,不具有一般性。在罗马法的遗产之上,中世纪法学和近代民法理论构筑出了意定代理的一般范畴。法国法系与德国法系在处理代理与委任契约的关系上作出了不同选择,其间的差异对于正在形成中的欧盟私法产生了影响,亦可供我国立法借鉴。
关键词:罗马法;意定代理;委任契约;授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