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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与法律之间:两类既往事实及其认定模式          
历史与法律之间:两类既往事实及其认定模式
[ 作者:     转贴自: 学报哲社版     点击数: 431     更新时间: 2020-02-14     文章录入: 廖哲平

 

历史与法律之间:两类既往事实及其认定模式

[美]满运龙1,鲁梦璇2
(1.北京大学 国际法学院,广东 深圳 518055;2.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摘要:历史研究与司法审判作为两种不同的人类活动,在对既往事实的认定方式上存在共性与差异。二者基于对认知既往事实的共同需求,都有意或无意的在各自领域进行着“证据〖KG-*4〗-〖KG-*7〗推论”的理性推理。但同时历史学者和司法实践者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受到不同的身份、时间、事实范围、证明规则等因素制约,对既往事实的认定模式和具体操作过程有较大区别。对两类既往事实进行界定,可在司法事实认定的现有模式之上,提出改进的“证据〖KG-*4〗-〖KG-*7〗推论”事实认定推理模式,使其不但适用于按照严格法定规则进行事实认定的司法程序,也同样适用于基本进行自然推理的历史研究。通过对历史研究与司法审判的事实认定模式进行比较研究,能够了解并综合二者的优点,从而优化各自的事实认定方法,促进双方学术发展。

关键词:历史研究;司法审判;既往事实;事实认定;理性推理;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