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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与历史学事实认定方法的比较          
法学与历史学事实认定方法的比较
[ 作者:     转贴自: 学报哲社版     点击数: 476     更新时间: 2020-02-14     文章录入: 廖哲平

 

法学与历史学事实认定方法的比较
张保生
(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 100088)


摘要:在事实认定或知识获取问题上,历史学和法学都属于证据科学的研究领域,二者拥有共同的研究对象,运用大致相同的证据推理方法,遵循着事实认定的一般规律,并面临着同样的科技挑战。同时,在事实认定的目的、时限与结果等方面,法官和历史学家又存在明显差别。历史学家通过一定理论视角发现历史事实的过程,虽然与审判过程一样都需要证据解释,但证据法学在反对历史事实建构论的前提下,强调在事实前提和判决结论之间一定要有某种确证关系,并用最佳解释推论(IBE)的整体性解释方法取代了对证据的精确概率解释,从而揭示了司法证明的本质及其基本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法学;历史学;事实认定;知识获取;证据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