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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犯罪视域下的刑法保护前置化及其限度          
经济犯罪视域下的刑法保护前置化及其限度
[ 作者:     转贴自: 学报哲社版     点击数: 322     更新时间: 2020-07-24     文章录入: 廖哲平

 

经济犯罪视域下的刑法保护前置化及其限度

刘炯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摘要:为了更好实现法益保护的规范目的,刑法保护前置化在经济刑法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考察其内部构造,重心前提防线前移是其双轮驱动。前者将集体法益作为个人法益保护的前阶,实现了法益的普遍化;后者将可罚性前置到法益抽象危险阶段,反映出危险的抽象化。刑法保护前置化因应了经济风险管理的现实诉求,同时又兼顾了经济犯罪的法定犯和经济性特性,故得以在经济刑法中大放异彩。但其也可能因违背刑法谦抑性等基本原则,造成刑法治理在经济领域的过度介入,成为妨碍经济自由和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为此,需从集体法益的具体化和抽象危险的限定化角度入手,使得其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不至过于泛滥。

关键词:经济犯罪;保护前置化;集体法益;抽象危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