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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两税法”税制要素欠缺析论          
唐朝“两税法”税制要素欠缺析论
[ 作者:     转贴自: 学报哲社版     点击数: 85     更新时间: 2022-07-29     文章录入: 廖哲平

 

唐朝“两税法”税制要素欠缺析论

陈明光

厦门大学  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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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唐朝建中元年颁行“两税法”,是中国古代影响深远的一次重大的农业税制变革。借用现代税收学的“税制要素”概念,从国家税法的规范性、完善性的角度剖析其税制要素欠缺及其影响可以发现,“两税法”有关纳税义务人、纳税客体、税率、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税务违章等诸多税制要素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欠缺,并不是一部规范的、完善的国家税法,实施百余年间所产生的诸多社会弊病均与此有关。经过五代十国至宋元明清历朝的取舍和弥补,中国古代沿承唐“两税法”而来的田赋制度的税制要素才逐渐齐备。

关键词:唐朝 ;“两税法 ”;国家税法;税制要素;田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