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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类型及其责任承担          
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类型及其责任承担
[ 作者:     转贴自: 学报哲社版     点击数: 10     更新时间: 2022-11-23     文章录入: 廖哲平

 

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类型及其责任承担

房绍坤,寇枫阳

吉林大学  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在保护上市公司担保人利益的立场下,以对外担保公告作为“全有或全无”责任模式的构造基础。对外担保公告实践的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利用公告规避担保责任的行为,“全有或全无”的责任模式与公告类型不相匹配。证券监管规则与交易规则融合的过程中,仍应从交易安全保护的实质标准出发,化解与商业效率之间的冲突。基于公告的公示性与信赖强度,第9条的“公告”要件应目的性限缩为强信赖公告,上市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弱信赖公告下,基于上市公司违反说明义务的故意,依《民法典》第500条第2款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债权人为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分别类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1款第1、2项以确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担保公告;公示效力;信赖保护;缔约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