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运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根据来源、功能指向以及运用路径的不同,可以分为源于逻辑判断的经验法则与源于生活情理的经验法则、用于审查判断证据的经验法则与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经验法则、依附运用的经验法则与独立运用的经验法则。经验法则在实践中面临着显示度欠缺、盖然性程度模糊以及与个案适配度不彰等风险,阻滞了司法证明的精密化发展。经验法则应以高盖然性、亚规则性以及可视性为其内在属性,以事实推论为运用场域,以激活自由心证为内在使命。在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的前提下,经验法则的运用应通过强化控辩双方的证成及证伪、落实裁判文书的说理及示明,推进其独立价值的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围绕经验法则“何处用”以及“如何用”的问题,加大经验法则的比重、细化经验法则的运用。
关键词
刑事诉讼;经验法则;事实推论;自由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