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首见“盗赋”,作为官方司法文书中多次出现的官吏犯赃罪名,在立法层面应当具有固定的表达与明确的含义。从相关司法文书所反映的内容来看,“盗赋”是监临官乞取财物并满足被监临者违法请求的犯罪行为,根据乞取财物的数额予以相应处罚。结合正史文献中的记载,东汉司法文书中的“盗赋”或演化为《晋律注》中的“盗赃”,其构成特征与“所监求而后取”一致。东汉起,“盗赋”所指向的具体行为即包含于“受所监临”与“受财枉法”等律令条文当中,随后与“受财”分离,并由立法者通过与具有稳定表义的“擅赋”类比而形成独立罪名。至唐代,“盗赋”进一步被“受财枉法”吸收,这在技术与规范层面表现出“赃罪”体系的逐渐形成,背后蕴含的是立法者对犯罪行为事实逻辑的高度认识与对罪刑均衡的极致追求。
关键词
东汉;唐代;盗赋;五一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