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法院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时,判处证券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承担比例连带责任。这种现象和做法是否合理,值得探讨。比例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欠缺规范依据,缺乏理论基础,有违连带债务的基本原理,加剧了司法适用中的混乱及冲突,损害了法的安定性及可预期性。为了实现法的安定性及妥当性,有关部门应当秉持解释论方法,依据连带债务的基本原理对《证券法》第85条和第163条作出恰当的解释及适用,以缓和因立法之刚性及严苛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
关键词
连带责任;比例连带责任;部分连带责任;虚假陈述;《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