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应发展新质生产力客观需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处于改变社会生产结构的发展趋势之中。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出”及“利用”环节蕴含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以及与具体场景相结合的其他衍生类犯罪等多种刑事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物的法律定性不清、标识治理机制尚未有效落实以及前置部门法同刑事法律衔接机制的阙如等问题,集中反映了科技发展与法律规范之间不完善、不明确和不协调的矛盾,也是其产出物被乱用滥用并引发犯罪风险的原因。因此,应在对其归责对象及主体进行教义学解释的基础上坚持法秩序统一性,通过分类讨论确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物的权属及责任主体,借助多元协同理念下的公私共治消解前置法困境,坚持刑法适用的妥当与克制,从而实现新质生产力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新质生产力;刑事归责;多元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