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海风涛难测,明清时期船舶遇险事件频发,尤以漕船、战船及中外民船三类为甚。在制度应对层面,明清两代呈现出明显的承继与革新特征。明代针对漕船遇险,主要采取调整纳粮地点以缩短航程等间接补偿措施;清代则创立“大江黄河例”,对在长江、黄河等高风险水域遇难的漕船实施沉粮豁免政策,建立起更为直接的抚恤机制。就战船而言,清廷明确规定因风浪导致的战船损毁由官方承担修造费用,并参照军功条例,对遇难八旗、绿营官兵及其子弟给予荫赠和恤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官兵抚恤体系。在涉外船难处理方面,清代延续了宋明以来“怀柔远人”的传统政策:一方面为外国遇难船只提供衣食补给,协助修船并遣返人员;另一方面允许其就地贸易,甚至给予关税减免等优惠待遇。值得注意的是,清廷在船难核验上实行差异化标准——对外国民船查验从宽,对本国出洋民船则从严审查。这种区别对待既体现了传统外交理念,也反映了清廷对海疆安全的特殊考量。至清前中期,通过不断调整完善,已形成一套涵盖遇难核验、责任认定、人员抚恤、谎报惩处等环节的综合性船难抚恤制度。该制度不仅展现了清代国家治理的精细化特征,也为我们理解传统中国的海洋治理模式提供了重要窗口。
关键词
清代;船难;遭风;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