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孤证不能定案”只是孤证运用的一个方面,孤证运用的实际情形要复杂很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际上,一个证据是否孤证主要影响这个证据是否具备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包括全案事实和个别事实。以此为视角,综合考虑孤证本身的可靠性及司法政策等方面因素,孤证可划分为三类:一是“不得直接单独使用的孤证”,其由于缺乏补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自始不具备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二是“补强后可以单独使用的孤证”,其证明力处于悬置状态,需要通过补充证据和理据从而获得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三是“可以直接单独使用的孤证”,这类孤证自身的可靠性较高或者由于仅证明次要事实而不必有过高要求,若无争议即具备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但要注意,在操作上无论哪一种类型的孤证,使用前提都是不存在合法性障碍,“不得直接单独使用的孤证”和“补强后可以单独使用的孤证”既不是非法证据,也不是瑕疵证据。
关键词
刑事证明;孤证;分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