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下,如何在立法上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改革任务极具挑战。以金融风险的体系化治理为分析框架,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在学理上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立法改革应当贯彻体系化的规制理念,从政府与市场功能耦合的规制理念、适应混业经营的规制理念、金融活动分权式监管的规制理念、区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规制理念等方面凸显体系化规制的效果。强化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体系化规则、制定功能监管的体系化规则以及明确央地金融监管事项划分的体系化规则,是我国当前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具体立法路径。
关键词
金融监管;金融立法;金融风险;体系化规制